中華商場產權自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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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嚴勳業

中華商場商戶於1987年12月3日於自立晚報四版刊登全版廣告,聲明在鐵路地下化工程中,市府藉著興建林蔭大道與地下街之詞,侵害其產權。並指出在1960年住戶在半年內湊足4733.5萬元(當時佔臺灣省歲入預算百分之一點三強,和現今六、七十億。市府未出一毛錢,卻要出佔原始出資人的權益,並稱市府未達侵佔目的,憑空指出當初整建費以充為20年租金,並出具1960年的收據上為「整建工程費」,指在中華路違章建築整建指導會報的指揮下,在警總監督訂下許多不公平的條文,而且是在不簽約及棄權的脅迫下,才簽立此約,台北市政府認為此契約書認定商場建物為市府所有,自費建築之屋規市府,出資建造人反非地主,且項未付分文的市府承租,於「法」「理」均有所不和。

他們整理出計約書無效理由如下:

1.契約書立約人甲方「台北市中華路違章建築整理委員會為臨時組織,不具法人要件,依民法七十五條第一項明文,數無行為能力者。故本「契約書」無效。

2.市府於1985年8月20日登記中華商場所佔土地為市有,那麼1981、1983、1985年三次續約,土地非市府所有,憑什麼市府收取土地租金。

3.商場間為共1664間,其中兩百戶未簽整建契約書,所以此「契約書」無效。

4.政府當年以「一年準備,兩年反攻,三年掃蕩,五年成功」為國策,而約中所定廿年使用期限,乃囿於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逾廿年者當以廿年為期,然其實本意時為無限期。

5.1985年8月5日中央日報報導,國產局依據土地法第五十三條,中華商場所佔八棟土地非市府所有,又1987年8月11日工商日報所載國產局向內政部控告市府,依土地法第五十三條應登記為國有,又1986年行政院核示,市府不應登記為市有,因此「契約書」無效。

基於上述理由中華商場全體住戶認為市府非地主,非出資人,非立約人,非建物承領使用人,他們懇請中央常委及各級民意代表及社會賢達,體恤民困,為他們說一句公道話。[1]

然而產權自救會在1989年10月再發出聲明,這樁官司原告臺北市政府向台北地方法院要求住戶返還租賃物已進入司法程序臺北市政府稱契約書甲方中華路違章建築整建委員會就是市府。1990年代黃大洲陞任市長後,確定市府對中華商場的產權訴訟送勝訴。中華商場商戶只好持續用使用中華商場所在延華里與龍華里於1986年年初成立中華商場整理整建委員會爭取其他安置方式。

[1] 自立晚報,全版廣告,1987年12月3日,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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