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嚴勳業
據臺北市志載,財政局稱中華商場在1981年4月20日與臺北市政府,依約應由臺北市是政府收回管理,再辦理續租。於1980年六月開始籌劃接管工作。在邀集人事處、主計處、法規委員會的研議下,決議:中華商場建築物,即非法建築(因基地為道路用地,當時並未核發建築執照)不能依法設置正式機構,可採任務編組方式組織管理單位,新租金以土地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四收、房屋依臺北市稅捐處查估之不動產評議價格年息百分之十計收。而租約改為兩年一期,因建築破舊之處甚多,於1981年編列中華商場修整預算2080餘萬。[1]
然而此案在臺北市府方並非單純財政考量,時任市長的李登輝在聽取台大王鴻楷教授對於此區鐵道地下化以及沿線土地之新的都市計畫規劃後才決議不拆除商場。[2]而兩年的續租及對臺北市政府而言也是緩兵之計,八〇年代的臺北市高樓大廈林立,相形之下已經二十年的中華商場建築顯得更為敗落,而中華商場的商戶也在訴求產權,而隨著臺北鐵路地下化工程開始,西城區進入了交通黑暗期,加上城市重心的轉移,中華商場的招租狀況也日趨凋零。
此時中華商場商戶也在籌被組織,訴求若拆除中華商場將對他們的生存權與財產權發出嚴正聲明。
[1]雷博文,1988,卷五〈財政志市有財產篇〉。收錄於《臺北市志》,曾迺迪編。臺北市:臺北市市文獻會。
[2] 經濟日報,北市鐵路轉地下,中華商場不拆除北門高架橋也予保留。1980年10月30日:二版。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