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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作者:
嚴勳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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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類型: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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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台北市中華商場管理辦法
一、 為維護中華商場(以下簡稱本商場)良好秩序,保持清潔整齊,整飭市容觀瞻,並確保公共安全,以促進商場之繁榮,與承租人之安居樂業起見,特依據中華商場輔導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第十七條之規定訂定中華商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 本商場之管理事項,除法令別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 本商場自北門起至小南門止,依路界區分為八區,冠以「忠孝仁愛信義和平」代字,並得稱為「12345678」等八區。
四、 本商場每區內編號如次:
下層東排:「1」「3」「5」「7」‥‥‥
下層西排:「2」「4」「6」「8」‥‥‥
二層:「中華商場忠段二樓一號三號五號」‥‥
三層:「中華商場忠段三樓一號三號五號」
五、 本商場產權屬台北市政府,凡持有中華路違章建築整建委員會整建契約書及中華商場租賃契約書者,為本商場承租人。
六、 整建契約書為本商場間位承租使用權之原始憑據,各承租人應於商場落成之日起一週內,憑整建契約書向會訂立租約,然後遷入,該項租約應與整建契約書共同保管嗣後每年驗印乙次,(中華商場租賃契約如附件)。
七、 承租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維護良好秩序。
1. 飲食店不得在戶外呼喊拉客。
2. 使用音響不得超過規定音量。
3. 貨物堆存,排門棹椅擺放,不得超出門外。
4. 不得縱使兒童嬉遊於樓梯、走廊。
5. 商場言不二價,並應標明價格於適當位置。
6. 腳踏車應儲存車棚內,不得停放於門前或搬上二三樓。
(二) 保持清潔整齊。
1. 承租人自行注意室內衛生,並負責保持門前走廊暨室外牆壁清潔,垃圾、塵土應隨時傾入垃圾箱。
2. 垃圾箱內不得傾倒糞便、污水等物。
3. 室內不得設置馬桶、便器等物。
4. 禁止燃燒發生煙霧、惡臭及傷害健康之燃料,如生煤、煤球、木柴等。
5. 禁止在室外走廊上生火。
6. 不得在走廊、沿街、或窗外晒晾衣物。
(三) 整飭市容觀瞻:
1. 慶典懸掛國旗,一律用六號國旗,旗桿長須統一,並置於國旗架上。
2. 國旗應保持整潔鮮艷,先由單號(下層1 5 9。2 6 10‥‥‥)購置保管。
3. 市招應懸於規定之位置,每個寬二公尺,高七十公分,不得隨意自行懸掛市招,以資統一。
(四) 確保公共安全:
1. 屋頂應予封閉,不得登臨。
2. 二、三樓負荷量為一百尺磅,不得搬放及存儲超重物品。
3. 嚴禁儲藏甲種危險物品。
4. 除隔間外,不得加砌或拆除牆壁,及牆壁樓頂上打洞開窗,暨毀損公共設備,如裝修門面,應先將圖樣送管理委員會審查許可。
5. 不得登臨雨蓬,及在上放置花木或堆存物件。八、 本商場公共廁所每所僱用工人一名(男女分開)保持清潔,并得附帶售賣軟質便紙,以維便器暢通,其工資公共負擔。
九、 本商場走廊、廁所及屋外照明設備,入夜開放,黎明關熄,其電費公共負擔。
十、 本商場公共用水,總表扣除分度數水費後由公共分擔。
十一、 本商場公共設備維護費用,公共負擔。
十二、 本商場內外統一修繕事項,概先由輔導管理委員會轉送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動工。
十三、 腳踏車保管由輔導管理委員會決定雇用或招商承攬,并向警察機關申請核准,其保管時間為晨七時至夜一時,一時後加鎖存放。
十四、 本商場屋頂得設置霓虹燈廣告,先由主管機關依法核准後,由輔導管理委員會統一招商設置,其收入充管理經費。
十五、 本商場附屬建築間位之使用,其收入充管理經費。
十六、 各承租人應按月繳納管理費,其數額由輔導管理委員會編列預算,提會通過報請台北市政府指導會報核備後,通知各承租人繳納。
十七、 本辦法第七條之規定,居民簽訂公約共同監督遵守,其違反者,依後列之辦法處理之:
(一) 凡觸犯法令者,第一次報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理,第二次報請依法加重。
(二) 法令無規定者,第一次由本會書面警告,第二次書面嚴重警告,其違反同一規定三次者報請台北市政府指導會報撤銷其承租使用權。
十八、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經輔導管理委員會議決報請修正之。
十九、 本辦法由整建指導會報會商決定呈報有關上級機關核備施行。本租約有效期間:自民國五十年五月一日起 至 民國七十年四月卅日止
附註:本約應與整建契約一併妥慎保管,切勿遺失。 -
關鍵字:
台北市中華商場管理辦法 臺北市政府 環境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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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 3.0 台灣及其後版本(CC BY-NC 3.0 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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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權利人:
梭夢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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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權利人email:
台北市中華商場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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