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中華商場輔導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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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中華商場輔導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
  • 創作者:

    嚴勳業提供

  • 媒體類型:

    文件

  • 簡介:

    台北市中華商場輔導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
    一、 為管理台北市中華商場維持良好秩序,及整頓環境衛生,特訂定台北市中華商場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會,本章程)
    二、 本會受台北市政府及警民協會之委託暨台北市中華商場管理指導會報之指導監督,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商場間位租約之訂立登記及轉移事項。
    (二)關於環境衛生之清掃及整理事項。
    (三)關於工商登記營運之協辦事項。
    (四)關於商場廣告之劃一及管理事項。
    (五)關於公共設施之裝置修補及向有關機關接洽事項。
    (六)關於商場糾葛之調處事項。
    (七)關於公眾福利之辦理事項。
    (八)關於居民公約之協助執行事項。
    (九)其他有關服務事項。
    三、 本會置委員廿五人,由警備總部(二人)、台北市政府、全國總商會、台灣鐵路管理局、台北市警民協會、警察局、財政局、社會局、工務局、衛生院、自來水廠、台灣電力公司台北區管理處、台北電信局各派代表一人暨中華商場承租人代表十一人組成之。
    四、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台北市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五人,由台灣警備總部保安處長、台北市警民協會理事長、財政局長暨承租人代表一人兼任之。
    五、 承租人代表除中華路選出之市議員及延華、龍華里里長為當然代表外,餘由每區承租人推選之。
    六、 本會置工程、會計、法律顧問各一人,由委員會聘任之。
    七、 本會委員因故(調職或遷離)不能兼任時,得隨時由其他代表單位推派,或推選之。
    八、 本會委員、顧問均為無給職、由主任委員聘兼。
    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指導會報指派之),副總幹事兼秘書一人,(遴選中華商場承租人擔任),幹事五-八人,工友二人,辦理本會各項業務。
    十、 本會應雇用腳踏車保管員,清潔工友、廁所工友各若干人,其名額視實際需要而定,為儘先以中華商場居民甄試錄用為原則,甄試辦法,服務規則另訂之。
    十一、 前二條工作人員薪給由本會核定支給。
    十二、 本會經費量入為出,並先編列概算提會通過實施,其收支項目如次:
    (一)收入:
    1.管理費(由各承租人繳納)。
    2.附屬間位租金。
    3.廣告費。
    4.其他。
    (二)支出:
    1.辦公費。
    2.公共用費。
    3.工作人員薪給。
    4.其他。
    十三、 本會按月收支概算表如附件。
    十四、 本會經費收支,按月公佈,如有不足由居民共同負擔,但非經委員會通過報請指導會報核准不得任意攤派。
    十五、 本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由主任委員臨時召集之。
    十六、 本會使用之圖記及印章,報請台北市政府頒發之。
    十七、 本會管理辦法及辦事細則另定之。
    十八、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呈准修正之。
    十九、 本章程由整建指導會報會商決定,呈報有關上級單位核備。

  • 關鍵字:

    台北市中華商場輔導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 台北市政府及警民協會 環境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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