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中華路違章建築整建指導會報(第八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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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中華路違章建築整建指導會報(第八次)
  • 創作者:

    嚴勳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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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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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件為1960年10月發文之字號(49)銳鎮字第3367號公文,案由為呈報臺北市中華路違章建築整建指導會報第八次會議記錄。受文者為行政院兼院長陳,並附件第八次會議記錄一份。

    一、 台北市中華路整建工程,自本(49)年八月十六日正式開工,預定一百八十個工作天完成,至本(十)月十一日止,計為五十八天,除扣去兩天廿五天、孔誕、秋節、國慶等公休三天外,實際之工作為三十天,但全部工程進度,已完成百分之廿五,較預定進度為快。本(十)月十二日下午三十卅分,由本部副總司令李立柏中將,在本部中正堂召開第八次擴大指導會議,計到指導會報委員、整建會工作人員、居民代表及各報社記者四十餘人,除聽取整建會工作報告外,並於會後由職親自率同與會人員赴中華路工地巡視。各方面對工程實施情形極為滿意,居民代表亦表感謝。
    二、 謹檢X第八次指導會報記錄乙份(如附件),恭請 鑒核。
    三、 本件及附件已抄副本呈國防部即台灣省政府周主席,並分送國家安全局暨台北市政府。
    台灣警備總司令陸軍一級上將 黃杰

     台北市中華路違章建築整建指導會報第八次擴大會議記錄
    時間:四十九年十月十二日(星期三)下午三時卅分。
    地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中正堂。
    出席人員:指導會報委員十五員,整建委員會工作人員七員,建築工程人員二員,居民代表七員,各報社記者九員。均詳如會議簽到簿。
    主席:副司令李中將 記錄:胡漢鼎
    一、 主席致詞:
    各位委員,各位居民代表,各位記者先生:今天是台北市中華路違章建築整建指導會報第八次的會議,主要在聽取整建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及恭請 總司令黃上將率同前往工地巡視。
    因為整建中華路違章建築案,最為各方面所關心。最初雖有部份人士對整建措施不甚了解,及因分配問題而稍有紛擾,但均經各方面合作說明及新聞方面的正確報導,使得一切的問題完全澄清消除。剩下來關於工程進行的情形,我相信也是為各方面—尤其是中華路的居民所最為關心的事,我們也應該隨時讓各方面有所了解。所以我們決定在今天會議後,請 總司令黃上將率同我們指導會報全體委員及居民代表前往工地作一次巡視,並特地請各位記者先生也來參加,俾便報導後,使各方面關心的人士有所了解,同時也好使繳了建築費的中華路的居民們,能够安心。
    本人現在也可以向各位報告:關於工程的情形,本會報隨時都在注意督導中。因為工程的好壞,不僅是我們的責任,而且關係着中華路一千四百餘戶居民的福利問題,這是絕對不能馬虎的。雖然八月十六日開工後,除去雨天無法施工外,正式施工日期只有三十個工作天,但工程進度已完成到百分之廿五。本人曾於上月廿九日親往工地巡視過,對於建築基礎的穩固及鋼筋水泥等材料的運用,都覺得非常良好,而且有幾個特點:第一為堅固實在,全部地樑支柱均係用一寸一分粗的鋼筋扎成,第二為督工確實,陸老闆、趙工程師及整建會有關人員,均每天在工地督導,發現問題,立即商討改進,第三為發現X基有鬆沙,陸老闆及趙工程師主動設計用鋼筋扎成整體,使承受力更為堅固,第四為每日工作人員計有五百七、八十人,最多時達到七、八百人,所以工程進度甚速。相信今天會後各位到工地巡視後,也會認為非常滿意的。
    不過這只是初步的工作。雖然非常重要;但全部工程進度尚差百分之七十五,故須尚待繼續努力,將來全部工程完成驗收合格後,才算完成了我們的責任。
    二、 整建委員會劉X副主任委員報告:
    (一) 開工日期:四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二) 工作天:三十日(自八月十六日至十月十一日計五十八天扣雨天廿五天,及孔誕秋節國慶等公休三天)
    (三) 出動工人:平均每日五七七人(有時八、九百人但因等待水泥乾燥時工人始有減少)
    (此處漏印)
    體,是項工程並于(49)年九月廿七日第十一次整建委員會會議慎重商討核定追加鋼筋水泥及木樁追加建築預算四十五萬元整(按陸根記營造廠原估價為五十六萬六千元),平均中華路每戶居民分攤追加預算約為貳佰七十餘元,另請照建築工程師補充說明。

    三、 趙工程師報告:
    (一) 中華商場全長一公里多,最初設計時,因地面有建築物掩蔽,大部份無法事先勘測,故全部基礎僅能照已能勘測之情形,予以設計。
    (二) 自開工後,於第五、六兩段發現有四十三條地樑下土質,均係鬆沙,故必須重行設計予以加強。經先作壓力及打樁試驗研究結果,決定除第五段有蓄水池處採用打樁加強外,其餘均用鋼筋水泥連板連接,使其成為整體。如此使得原有土質承受力減輕,全部建築乃能堅固。同時在經濟及時間上,亦較為合理。
    四、 陸根記營造廠負責人陸根泉報告:
    中華商場工程,目前已完成百分之廿五,實際上連準備工作計算,則不只百分之廿五,本人保證時間決不會拖延,而且全部工程一定會做好。但希望各方面繼續給予我們合作與協助。
    五、 整建委員會潘兼副主任委員報告中華商場剩餘一百五十餘間舖位分配給予拆遷新公園懷寧街、南京西路重慶北路口、延平南路、貴陽街、桃園街及信義路等處違章建築案情形,及主席補充說明:中華商場間位的分配,絕無一間浪費,任何單位均未在該處打主意,即使有管理權之O民協會,分配四間作管理辦公之用,亦係按照規定繳納無優待之建築費。(均略)
    六、 居民代表李祥生報告:
    (一) 中華路的違章建築整建後成為遠東第一商場,工程堅固美觀,要是居民自己來做,那是絕對做不做不到的。而且居民們未想到的,例如水、電、煤氣、化糞設備等,都已設計良好,顧已往居民們的懷疑,都已完全澄清。居民們不僅滿意;而且佩服感激!本人謹代表敬致謝忱!
    (二) 目前工程已完成四分之一,還有四分之三,仍請陸根記營造廠如期完成,使居民們好早日安居樂業,是所殷望!
    七、 討論及決議事項:
    (一) 整建會提:第一、二期建築費計收新台幣二O、O九三、五三九、五O元。支出一八、四二五、五二六、OO元,結存一六六八、O一三、五O元。擬於第三期收款時將詳細收支表附於通知書後,以昭大信。
    決議:通過。
    (一) 整建會提:路西代表馬榮相、吳昭四兩員,久不出席會議,未能履行代表義務,使會議決定及居民意見均無法轉達,擬請里長依代表產生辦法改選後,提整建會加聘之。
    決議:照原案通過。
    八、 整建會副總幹事臨時動議
    (此處漏印)
    (四)工程進度:完成全部工程百分之廿五(詳如下述)
    第一段:下層欄樓水泥灌漿全部完成。
    二樓水泥地板扎鐵完成,三分之一已灌水泥。
    水池化糞池全部完工。

    第二段:地樑全部完成。
    下層柱鋼筋扎鐵完成。
    水池化糞池全部完成。
    第三段:地樑及水池全部完成。
    下層柱完成扎鐵。
    第四段:下層閣樓水泥灌漿完成二分之一。
    賬房前地樑尚有七條未施工。
    二樓立模板完成二分之一。
    化糞池完成。
    第五段:水池、地樑及地基加強設計全部完成。
    下層閣樓水泥灌漿完成三分之一。
    二樓模板完成三分之二。
    下層 扎鐵施工中。
    第六段:地樑、水池及地基加強設計全部完成。
    下層欄樓水泥灌漿完成三分之二。
    二樓水泥地板完成灌漿三分之一。
    第七段:地樑五條施工中,餘均完成。
    下層柱鋼筋紮成三分之二。
    水池完成。
    第八段:水池及地樑全部完成。
    下層柱子紮鐵完畢。
    閣樓模板完成三分之一。
    其他:水、電及煤氣工程施工,配合土木建築逐次進行中。

    (五) 第五、六段地基加強設計狀況:
    本工程地基設計,原為連樑方式,因事前該地地面原有建築物掩蔽,未能普遍探測,致于施工期間發現第五段南端及第六段北端共四十三條地樑位置(即西門圓環兩旁),下層發現鬆沙,為使工程堅實耐久,乃臨時局部變更設計以加強基層承受力量,除第五段廿四、廿五兩條因中有水池改為打樁外其餘各樑均用卅五公分厚鋼筋水泥連板將地樑相互聯繫使成一整
    第二期建築費經數次延展仍未繳納者,計有張月桂、錢懷、及林祥景等三戶,按規定均應取銷(消)其承租權;惟其中林祥景一戶,林本人七十餘歲,其子現服役馬祖前綫,要求待其子於十一月底返家後,再設法補繳,因其情況特殊,是否准其所請,及前二戶是否應予取銷其承租權?敬請核議。
    決議:
    (一) 張月桂、錢懷二戶,應按規定由整建會取銷其承租權。
    (二) 林祥景一戶,因其子服役第一線,情況特殊,原則准許延期補繳,時間仍由整建會調查後再作決定。
    九、 散會。會後並恭請
    總司令黃上將率同與會人員赴中華路工地巡視,至十七時四十分巡視完畢, 總司令黃上將及全體隨同巡視人員對商場工程,甚表滿意,居民代表亦深表謝忱。

     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稿
    受文者 人事處 別文 函
    事由 為各縣市違建拆除隊兼任隊長改為專任十二月七日協調會議改決OOOO未使同意函請查O 收文 49建字第52140號
    一、 據OOO席OO處十二月七日召O之各縣市違章建築拆除隊兼任隊長改為專任案協調會議代表OOOO表OOO會議決定OO(一)各縣市(局)對拆除隊隊長OO專任者(以列有預O者為限)O予O持,兼O建設局警察局之指揮OO。(二)各縣市(局)對拆除隊隊長未設有專任者,得設O別隊長O一人,均為兼任,由多O縣市(局)中指派建設局(科)警察局多一人兼任之。為O兼建設局之一人OO隊長警察局一人則為別隊長,為警察局一人OO隊長建設局一人為O隊長。
    二、 查違章建築拆除隊依中央公佈之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係O警察局指揮OO又省府第六十九次警務會報決定:違章建築之處理O現狀辦理(仍依中央公佈之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辦法)並以49.4.20.府建土字第29863號OOO有案(見49年夏字第19O省府OO)七日協調會議OO決定OOO與中央法會及省會抵觸,OOO使同意辦理。
    三、 函請查OOO
    OO林OO

  • 關鍵字:

    臺北市中華路違章建築整建指導會報第八次會議記錄 中華路 陸根記營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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