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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作者:
嚴勳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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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類型: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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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此文件為1960年7月發文之字號(49)銳鎮字第○號公文,案由為整建指導會報第六次擴大會議。受文者為行政院兼院長陳,抄送副本單位為國防部,並送國家安全局、臺灣省政府暨臺北市政府,並附件會議記錄一份。
台北市中華路違章建築整建指導會報第六次擴大會議紀錄
時間:四十九年七月十八日(星期一)下午四時。
地點:台灣警備總部中正堂。
出席人員:指導會報委員十五員,整建委員會工作人員十員,居民代表十三員,各報社及各通訊社記者六員,均詳如會議簽到表。
主席:副總司令李中將
紀錄:胡漢鼎
一、 主席致詞:
各位委員,各位居民代表,各位記者公司:今天是我們整建指導會報第六次擴大會議,承各位先生冒辱暑來參加,本人代表指導會報敬致感謝。
關於整建中華路違章建築案,自揭標後,一切進度情形,至為良好。這都是承各位先生支持合作的關係,及整建委員會工作同人努力的結果,所以才有如此好的開始;尤其路東的九三一間舊有違章建築於六月底自動拆除,曾獲得外籍人士的好評。最近居民們繳付第一期工程費亦非常踴躍,使得我們更有信心一定可以將這一工作做好。將來不僅居民們可以安居樂業,市容觀瞻可以改善;就是本部在遂行防空與作戰任務上,也有甚多的裨助;而且對台北市的安全、進步與繁榮來講,更是一件喜事!雖然、這項整建工作,與「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的規定頗有不合;但不這樣做,這個拖延多年關於台北市交通安全,防火安全以及環境衛生等問題,將永遠無法解決;換句話說:這段「盲腸」不割除,台北市永遠無法獲得「健康」。所有上級交由本部以特案的方式來處理,就是這個道理。
其次,有關整建工作的若干問題,除本人在上次會議中提出報告外,並交由整建委員會處理中。總之、我們一定是本着「為民服務」的宗旨,來從事這項工作;只要全部工程能早一天完成,居民就可以早一天獲得安居樂業。所以整建工作雖已有良好的開始,但我們仍不可稍有鬆邂,必須要繼續加緊努力,務使全部工程完滿完成為止。
今天的會議,主要在聽取整建委員會及趙工程師,陸根記營造廠等的工作報告。另外有幾項討論的問題,還要請各位多多提供寶貴的意見,以便決定辦理。
二、 整建委員會劉副主任委員醒吾工作報告。
(一)、 整建契約簽訂情形:
(1). 六月廿五日起至卅日止,分四組與承租人簽訂整建契約書,應簽一、四三九分(共一、四二九戶,另分配於二樓小間部分,在三樓各予補足半間,計十戶)除承租權糾紛者三戶未簽訂外,實簽約一四三六分。
(2). 自建戶計核准六四戶,分配五九間(大間五二間,小間六間,半間二間)七月八日起已陸續簽約。自建戶譚 見、蔡耀智二人各分配三樓一小間拒不接受,曾召會說明仍不願接受,如於本(七)月廿二日前不來簽約繳款,擬俟商場建成時依違章建築拆遷救濟辦法處理。
(二)、 糾紛戶處理經過及路東違建拆除情形:
(1). 租賃糾紛(承租人與現住人糾紛)來會申請調解,尚未解決者六件,承租權糾紛(即所有權糾紛)尚未能解決者九件(詳如書面資料)
(2). 租賃糾紛戶已在其整建契約書上註明,着其依法解決,承租權糾紛凡來會申請者均現時予以調解,如未能解決,即在建築契約上說明之。
(3). 路東違建大部於六月卅日廿四時限期前自動拆除,七月二日零時派工代拆者十一戶,全部拆除完畢,經過情形甚為良好。
(三)、 整建費款收付情形:
(1). 本月四日至八日收繳第一期整建費款,經向台灣銀行洽商,全部窗口代辦,並收受當日支票,八日截止前,派員至銀行背書證明不及繳款戶,准其在第二日補繳,以便居民。
(2). 經統計已繳款一四二八戶,計新台幣八、五四四○○○元。
(3). 第二期建築繳款定於八月五日至十日繳納,預定在期前確定建費總額以期第二期收足百分之五十。
(4). 第二期繳款時擬將契約訂立完備,並完成以下手續:
1. 註明第二、三、四、期應繳款額。
2. 辦理公證手續。
3. 繳納印花稅。
4. 酌收契約工本費。
(5). 自建戶已開始訂約定於本月十八日至廿日繳款。
(6). 七月十六日核付第一期鋼筋墊付款二百五十萬元。
(四)、 施工情形:
(1). 七月四日工程決標,由陸根記營造廠得標成建,建築綫已於七月十三日勘定,現正清理工地積極動工中。
(2). 水泥鋼筋由本會代購,於十日購料座談會決定水泥分向各廠採購,簽約後陸續付款,鋼筋需二千噸,向唐榮鐵工廠購一千噸,依據合約經於七月十六日付款二百五拾萬元(五百噸)。
(3). 水電工程定於廿八日開標,煤氣管由煤氣公司估裝(見提案)原設計以各店裝修不一決定不做門,現已經七月十六日小組研究會解決,上三項決定後,建費即可決定。
三、 趙工程師楓報告:
(一)、 自決標後,即請陸根記積極籌備開工,但因該地區尚有電力公司地下電纜,自來水公司自來水管,及電信所軍民用電話綫桿等,必需遷移後,方能開工。
(二)、 中華商場建築位置,原係以鐵路欄杆為準,短欄杆為五公尺,現經復測,發現鐵路與欄杆間之距離不一,故本日特與鐵路局鄭處長,市工務局林局長等會商,決定以自外鐵軌綫起至欄杆為三、四五公尺,加上原設計之人行道五公尺,共為八、四五公尺。
四、 陸根記營造廠報告:
招標時已有協議,應將地上物去掉,才能正式開工,但目前地上物尚未去掉,尤其地下電纜與水管,因之、本場希望能將該項地上物,從速去掉,以便開工。
五、 居民代表王振先先生報告:
(一)、 關於所謂「現住人」糾紛問題,換句話說即係中華路房客與二房東的糾紛問題,自報上發佈消息後,街談巷議,殊為複雜,但我們居民代表立場始終是一貫的,支持原承租人。因為房客宣傳說:分配辦法於情、於理、於法不合;但我們認為適得其反,分配辦法是絕對合法、合情、合理,其理由如左:
(1). 從「法」的方面說:權利的獲得,必須依法有據。房客租房子只是租賃的關係,訂有租約為憑,房屋變更建築設計時,房客要求獲得房屋所有權,那是否定了憲法上的權利保障權及民法上的租賃權,於法是絕對不合的。
(2). 從「情」的方面說:房客租房子都是向房東情商請求才獲得租與,租到手後,即認為是我的,於情當然是不合的。
(3). 從「理」的方面說:過去中華路的違章建築,只是由四根柱子的柵位,承租人十年來滲淡經營,精神物質損失不貲,才能有今天,如今房客租住了幾個月或者一兩年就說是他的,那於理也是說不過去的。
此外最值得注意的,房客林步雲曾經提出「住者有其屋」的口號,按 總理遺教,只有「耕者有其田」,並無「住者有其屋」的昭示;所謂「住者有其屋」,那是大陸撤退時期共匪所提出來的口號。假使現在有人主張「住者有其屋」,不但整個法令都要推翻,社會治安亦將大亂。所以房客找監察委員請願,請律師登載啓事,而我們也以同樣的方法來支持原承租人,就是這個道理。
(二)、 最近三位律師發表聲明,轉移目標,變為政治問題,來攻擊整建委員會,在我們的看法,律師拿了它們的錢,無法交代,故以發表聲明作為交代的,仍可置之不理。所謂「見怪不怪,其怪自敗」是也。
(三)、 聽主席說,開標後,社會上有很多閒言。我想社會上有少數人總希望把事情弄壞,這是一種不正常的心理,請主席對那些不相干的話,不要去聽他。
六、 討論事項:
(一)、 整建委員會提:居民代表建議對中華商場間位補行裝門案,決議照整建委員會左列決議辦理。
(1). 應統一製門,其排門規格,門堂用柳安木,門挺窗挺用檜木,門板用1/4厚防水夾板。
(2). 需款二百八十萬元,由改變設計方案籌集,不足之數,由居民負擔三分之一,(每戶約五百餘元)。
(二)、 整建委員會提:中華商場煤氣供應案,決議照整建委員會左列決議辦理:
(1). 室內煤氣管應於建築時裝設。
(2). 在煤氣公司供應煤氣前,由各住戶自由選用液體瓦斯,本會不作使用何家之規定,但將要求來洽各商盡量減低價格。至於集體供應,因無屋可撥,擬不予攷慮。
(3). 商場內絕對不准燃燒生煤,並在管理辦法中規定之。
(三)、 整建委員會提:對迄未繳送第一期建築費款各戶,擬限期收繳案,決議照整建委員會左列決議辦理:
(1). 糾紛未決各戶,由整建會與持有警民協會租約者先行訂約,即日收款,俟其承租權決定後,再決定間位誰屬。
(2). 經查明款未籌到各戶,再請里長及各代表設法協助,並限至七月廿二日繳款,逾期決視同放棄論,撤銷其分配權。
(3).
(四)、 整建委員會提:
七、 臨時動議:
八、 主席結論:
九、 散 會 -
關鍵字:
台北市中華路違章建築整建指導會報第六次擴大會議紀錄 中華路 租賃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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梭夢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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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中華路違章建築整建指導會報(第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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